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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字体显示: ]    点击率:  发布时间: 2014-05-08 10:10:20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5
、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注:
1
、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说明: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备案等,可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doc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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