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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工商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 字体显示: ]    点击率:  发布时间: 2015-03-17 15:23:43
 
 

  365bet体育35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应当公开和按照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信息形成后,按照办事公开程序进行审核,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条 信息公开审核及保密审查的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分级审核"、"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第三条 本单位保密事项的具体范围按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保密工作规定》(鲁工商办字[2012]547号)确定的保密范围实施。信息公开保密审核的内容重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确保公开信息与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体现公开的及时性和便民利民、简便易行、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
  第四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确保公开信息与数据的全面、真实、准确、及时,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并体现公开的及时性和便民利民、简便易行、提高办事效率的要求。
  第五条 局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在职权范围内,结合保密规定进行审核(查),并决定是否公开和如何公开。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办公室信息公开保密审核人员必须认真核对,防止出现信息错漏现象。对公开信息审核程序不到位,签批手续不全的,不得予以接收和公开。
  第六条 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下列程序实施保密审查:
  (一)提出。由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制定信息,列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等,按层层把关的程序报有关负责人审查。
  (二)审查。拟公开的信息先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再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查。在制作公文过程中同步进行保密审查,即报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查。
  (三)公开。经过审核和保密审查的信息由局办公室向社会公开,未经审核、保密审查及备案登记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四)反馈。由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后,应采取多种形式接受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处理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有关情况。
  第七条 在全局内部公开的信息,由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在各单位内部公开的信息,由本部门领导小组成员审核同意后进行公开。未经授权和保密审查,任何人不得在本单位网站刊登或向社会网站发送办公信息;转载、刊登其他机关单位的文电,须经文电制发机关同意。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
  (二)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或者可能在工程建设领域等引起消极后果的;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局有关科室、单位提供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案件办理或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刑事诉讼依法、公正进行的;
  (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本制度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批准不予公开。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65bet体育35元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奖惩激励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临沂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原则: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对象: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小组成员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
  (一)公开内容方面:是否按照《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和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各项制度要求的规定,及时、准确、全面、真实地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方面:根据公开内容选择市工商局内网网站、市工商局外网网站、市政府门户网站、等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三)公开程序方面: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及要求进行公开。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合格的基本标准是:领导责任明确,具体工作有人负责;公开内容符合规定,公开形式实用有效;各项制度执行到位,社会评价基本满意;无违返保密制度现象行为发生。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市工商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考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纳入市工商局年度绩效考核。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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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证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监察室(各级监察部门派驻工商部门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本机关及下级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不履行保密审查程序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作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处室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有关处室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作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处室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第九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监察机关。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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