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在登记工作中构筑防范平台。负责企业登记的工作人员在登记时,遇到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可能涉及金融活动的向其进行确认。对于明确不从事金融活动的,在经营范围中标注“不得从事金融业务”,并告知经营者不得违法违规从事“集资、融资、金融”等经营活动;对于从事金融活动的,落实“双告知”制度,告知其必须到相关部门获取许可、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并及时将信息告知相关金融管理部门。
二是严格规范企业注册名称。在进行企业登记时,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原则上不允许企业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是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以上字样的新设立及存量市场主体,工商部门将及时把注册信息告知金融管理部门。
三是加强部门协同提升监管水平。加强同金融管理部门的协同合作,对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市场主体,积极配合金融管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同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可能存在金融风险的,及时向有关信息、材料向金融部门递交,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与金融部门一同予以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