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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河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字体显示: ]    点击率:  发布时间: 2017-08-04 09:06:27
 
 

临沂市河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东工商企处字﹝2017﹞ 1 号

  临沂市兴德商贸有限公司等78户企业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且连续两年未申报纳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2017年4月10日,我局在365bet体育35元官网"通知公告"栏目中发布《行政处罚听证公告》,但上述企业至今仍未改正,也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吊销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新登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在其他企业任职法定代表人的要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上述企业应当与本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算;清算结束后30天内,由清算组或主办单位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上述企业投资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上述企业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上述企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附:2016年吊销企业名单(78户)
  联系人:刘树新 联系电话:0539-8385175

  临沂市河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6月25日

  企业名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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