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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
[ 字体显示: ]    点击率:  发布时间: 2016-12-27 15:54:36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简单地说,消费者在国内就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到境外各地的商品,在线完成支付结算,通过跨境物流收到购买的商品,整个交易均在线上完成。

跨境电子商务的几种常见形式
  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形式主要有:企业对企业(即B2B)贸易模式、企业对消费者(即B2C)的贸易模式和个人对个人(即C2C)贸易模式。
  通过对数家北京市朝阳区大型电子商务网站的走访和调研,根据日常监管需要可将跨境电子商务分为5种类型:跨境保税区模式,跨境第三方商家模式,一般进口自营模式,国内第三方卖家模式,亚马逊海外购模式。

不同类型跨境电商的特点
  跨境保税区模式。跨境保税区模式,一般是指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向国外品牌商采购货品,并将货品储存在“境内关外”的保税区,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点击购买后,由保税区直接发货。
  跨境第三方商家模式。跨境第三方商家模式又可分为两种:由境外企业入驻国内电子商务平台;境外个人代购,比如入驻蜜芽网的“九个妈妈”代购者。
  一般进口自营模式。一般进口自营模式是传统意义的一般进口贸易模式。电子商务企业从国内代理商进货,即该货品是由国内代理商从境外采购,并通过海关按照货物进口手续入关。
  国内第三方卖家模式。国内第三方卖家模式与传统意义的第三方卖家相似,由国内的商家与电子商务平台签署协议,在电子商务平台上销售由该商家从境外代购的商品。
  亚马逊海外购模式。亚马逊海外购与国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均不同,其依托于美国亚马逊。从现阶段情况看,中国亚马逊网站一直对外称,其提供的主要是消费者能够用中文直接浏览和购买的美国亚马逊销售的境外原装商品。消费者首次在中国亚马逊海外购商店下单时,需要手动点击确认:接受美国亚马逊网站使用条件和美国法律的约束,允许美国亚马逊访问该客户在亚马逊中国账户中的部分信息。如消费者选择“暂不授权”,则下单流程自动终止,客户将被拒绝从亚马逊海外购购买商品。中国亚马逊数据库通过升级,实现了自动转换账户,使得中国消费者通过本地账户即可实现购买美国亚马逊的商品,商品货款也是直接付给美国亚马逊。对中国亚马逊的此种说明,仍有待探讨。其海外购商品从美国亚马逊仓库直接发货,这一点基本可以确定。

不同类型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责任分析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是否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是否应当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在跨境电商平台上购买的外国商品质量标准如果与国内标准不符,如何处理?
  跨境保税区模式。通过与朝阳区几家规模比较大、经营相对成熟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深入探讨,这些企业的运作模式主要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国内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作出一定的预判和分析,然后从境外购买相关商品,备货存放在“境内关外”保税区,直到消费者在其网站上点击购买后,由保税区直接发货。企业普遍认为,在上述经营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的经营行为是一种代购行为,其对代购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代购的商品应当与产品信息介绍页面描述相一致,尽到委托责任。
  那么,跨境保税区模式下的电商平台企业的经营行为是不是代购行为呢?分析如下:商品流动情况——在跨境备货商品进入保税区时,跨境电商无须办理通关单,而是由海关监管人员在货箱贴上封条后直接将商品存放在保税区仓库中,待消费者购买后,由海关监管人员根据订单情况进行拆封,再由跨境电商邮寄给消费者。纳税情况——商品进入保税区时,跨境电商无须缴纳税款,而是在商品由保税区发至消费者时由消费者个人缴纳税款(消费者在跨境电商购买商品时需如实填写姓名、身份证号,海关通过与跨境电商联网,从而实现个人缴税)。商品属性——跨境备货商品的属性为“个人物品”,而非“进口货物”,因此消费者购买商品只能个人自用,且必须数量合理,不得进行二次销售,否则涉嫌走私,单次交易限额2000元,全年限额20000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跨境保税区模式下,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行为的代购属性比较明显。
  跨境第三方卖家和国内第三方卖家模式。这两种模式下,实际销售者都在境外,其与电商平台的协议主要体现为借助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律规定。对此类海外购消费投诉的处理,不适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
  一般进口自营模式。此种模式是传统的一般进口贸易,应完全遵守我国法律法规。
  亚马逊海外购模式。亚马逊海外购需要消费者手动确认接受美国亚马逊网站的使用条件和美国法律的约束,从而享受美国亚马逊的商品价格,货款支付到美国亚马逊,由美国亚马逊直接发货。确定如此,中国亚马逊海外购应承担提供“翻译服务”和“链接服务”的委托服务责任。
  根据美国的法律和网站约定,中国亚马逊海外购为消费者提供30天内的退货服务;退货,需要消费者直接退回到美国亚马逊仓库,由美国亚马逊进行退款。
  由此看来,中国亚马逊海外购模块,提供的也是类似跨境第三方卖家的服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目前工商部门对亚马逊海外购消费投诉处理缺乏依据。

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据媒体公开发表的《消费者因代购奶粉无中文标签状告跨境电商 法院认定“全球购”属委托关系驳回诉求》一文,消费者状告跨境电商企业销售的代购奶粉没有中文标签说明,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即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不得进口,要求退货赔偿。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跨境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方式,其与传统的进出口贸易有重大区别。第一,消费者在订购时应当向跨境电商公司提供完整、准确的个人信息;第二,跨境电商是以消费者本人名义向海关报关、纳税;第三,跨境电商商品通关性质是消费者个人行邮物品,而不是贸易商品。据此,法院认为该案的核心要素是跨境电商企业是以消费者的名义处理事务,即消费者与跨境电商企业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本案中,消费者作为委托人,跨境电商企业作为受托人,跨境电商企业出售的是服务,而非商品本身,亦不承担《食品安全法》中销售者的法律责任。且该消费者未证明因电商企业的过错造成了自己的损失。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除了一般进口自营模式,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可以要求跨境电商平台履行我国法律规定的销售者责任。对于跨境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商品,如出现质量判定标准不同,实施行政监管也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 刘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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