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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字体显示: ]    点击率:  发布时间: 2014-05-12 10:51:32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
、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
、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6
、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7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
1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开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适用本规范。

 

 

 

 

说明: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备案等,可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doc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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