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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字体显示: ]    点击率:  发布时间: 2014-05-12 11:08:57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
、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
、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
、住所使用证明。
9
、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
、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注: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适用本规范。

 

 

 

 

说明: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备案等,可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saic.gov.cn)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doc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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