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办事指南 >> 行政审批
 
食品流通许可登记
[ 字体显示: ]    点击率:  发布时间: 2012-07-18 16:34:58
 
 

1、申请人签署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已取得主体资格的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未取得主体资格的提交);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取得主体资格的提交);

4、《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者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5、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按许可申请书填报说明第七条要求提交);

6、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

7、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工具清单;

8、与食品流通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

9、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资人签字或盖章);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关闭窗口

上一篇:市工商局行政权力事项和行政执法依据

下一篇:户外广告登记

 
 
版权所有:365bet体育35元 新闻投稿:lygsbjb@126.com
鲁ICP备05023835号 地址:解放路与滨河大道交汇处路南 欢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