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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监管协作机制初探
[ 字体显示: ]    点击率:  发布时间: 2016-07-29 17:02:01
 
 

摸清网络主体真实身份,确保监管有的放矢
  长期以来,网络交易监管工作面临的一大难题是网络的无疆域性和虚拟性导致难以确定网络交易主体的真实身份和经营地点。执法实践证明,未取得主体资格的网络市场主体较多存在违法行为。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具备条件的网店应办理营业执照,但并未明确具备哪些条件,各地执行标准也因此各有不同,网络交易平台对网店是否办照的尺度也不一致。笔者认为,建立网络交易监管协作机制,首要应建立总局、省局、区县局三级纵向衔接机制,明确思路,统一标准,完善自上而下的落实机制和自下而上的反馈机制。
  一是从法律层面要求网络交易主体亮名身份、地址等详细信息,便于行政部门有的放矢地监管,便于消费者全面知晓卖家信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奠定基础。二是网络市场监管和实体市场监管有所不同,必须用网络思维方式开展网络市场监管,通过发放电子营业执照或实名备案公示信息等方式掌握网络交易主体信息,不断提高监管效能。

完善地区间工商机关协作机制,确保职能履行到位
  目前,各地工商机关工作衔接机制初步形成,相关投诉举报和违法行为均可通过书式函告的方式移转至网店所在地工商机关进行处理。但从实际的情况看,函告流转效率较低,整个过程甚至需要花费几个月时间,很可能超出投诉举报处置期限或案件查办期限。因此,建立完善全国统一的网络监管平台尤为重要。通过全面归集和共享数据,高效移转案件线索,提高网络交易投诉举报处理效能和案件查办效能。
  笔者认为,做到各环节衔接顺畅,应进一步明确以下问题:一是明确联系人,在各省、市、区县工商机关指定专人负责横向联系及信息和任务的流转工作。二是明确移转材料,要求把已经收集的网页截屏、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一并进行移转,确保接收方全面掌握案情,为后续处理提供充分保障。三是明确时限标准。应依法明确反馈、办结等的时限,确保高效完成各项工作。四是明确处理标准,有效杜绝擅自加重或从轻处理的情况发生,确保监督执法公平公正。

与通信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严把网络准入关口
  网络准入门槛低是网络交易乱象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IP地址和域名申请流程简单,甚至缴费后无须审核便可上线运行。发生问题后无法找到网站的设立者,给行政处罚带来很大难度。通过通信管理部门强行关闭网站是处理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消除非法网站不良影响的有效手段。因此,应逐步建立与通信管理部门的衔接机制,通过备案数据共享、监管执法联动,实现从严准入、全面监控、强制退出全流程管控,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根据监管经验,多数网络交易主体的注册地址与服务器地址不符。因此,在与通信管理部门建立工作协作机制过程中,对非法商务网站服务器实施管理是重点内容之一,只有加强协作,才能有效规范网络交易行为。

与其他许可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格局
  网络交易行为与实体交易行为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除法律规定的禁止交易商品外,网上销售需要取得相应许可方可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仍然适用“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相关许可部门对相应网络经营行为负有监管责任。因此,必须与相关许可部门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及时移转涉及许可的网络违法经营行为,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根据基层监管经验,建立与许可部门的协作机制,必须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进行部署,衔接工作才能顺利进行。
  加强与各许可部门的协作,尤为重要的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作。公安机关网络监管机制建设和技术手段较为先进,建立与公安机关的网络监管定期会商制度,及时交流和分析工作中的难点及具体对策,能有效提高网络市场监管效能。

与相关企业建立协作机制,管控重点环节
  在整个网络交易流程中,企业在保障交易安全、管控商品质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对于网络接入服务商、域名申请服务商、服务器托管商、网络交易平台等企业,工商部门既负有监管职责,还要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在网络交易监管中发挥积极作用。但从目前情况看,一些企业受利益驱使,自律意识不强,内部管理不严。笔者认为,应把网络接入许可和域名管理工作上升到政府管理层面,明确企业法定义务,从而有效管控网络交易中的关键环节。
□北京市工商局 张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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