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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共治视角下网络交易信用问题研究
[ 字体显示: ]    点击率:  发布时间: 2016-07-29 17:03:38
 
 

国内网络交易现状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16年一季度全国网上零售总额10251亿元,同比增长27.8%。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8241亿元,同比增长25.9%,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0.6%。与此同时,网络交易领域出现的一些问题也令人担忧,售后服务、发货迟缓、网络售假、退换货难、退款难、网络诈骗、虚假发货、价格欺诈等成为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热点。不法经营者利用网络市场的虚拟性、隐蔽性、开放性和无边界性进行违法违规交易,信用缺失问题严重,侵犯了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网络交易信用危机日益突出,并逐渐演变成社会问题。

我国网络交易信用建设存在的问题
  网络交易信用监管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与发达国家完善的信用体系相比,我国网络交易信用监管制度法律适用层级较低、适用范围过窄,导致存在监管盲点。目前,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发生消费纠纷或争议,主要依据《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解决,但现行法律对于规制网络交易违法违规行为,针对性弱、适用性差,缺乏可操作性,难以适应网络交易监管的需要。
  信用信息共享不足
  信息是建立网络交易信用体系的基础,但在实践中,网络交易信用信息共享存有较多问题。一方面,已实现信息共享的区域数量不多,部门间信息流动不畅、共享不足、匹配程度不高,大量信用信息呈碎片化分布;另一方面,少数企业掌握了大量网络主体及交易数据,但未向社会披露。网络交易数据、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企业间、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动、共享面临重重困难。
  网络交易信用评级制度和服务体系不健全
  我国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国内仅有少数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建立了信用评级制度,绝大多数中小型企业未参与其中。由于企业对网络交易信用理解不同,未采用统一的标准,导致出现网络交易信用定义不清、标准不明的问题。在信用评价服务方面,目前较活跃的信用服务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国电子商务诚信评价中心,但类似机构出具的征信报告或信用评价报告适用领域过窄,普适性不足,综合性较强的权威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严重缺失。
  网络交易信用建设社会共治局面尚未形成
  当前,由于对电子商务缺乏必要的约束,网络交易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层出不穷。解决网络交易信用缺失问题的充分条件是实现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监管,也就是通过社会共治的强大合力对线上线下的失信行为进行限制和惩戒。而目前,政府监管、行业约束、社会监督的社会共治局面尚未形成。

网络交易信用建设与管理思路
  信用具有社会属性,像是一个标签,可以标记于个人、企业、社会组织、政府部门、城市、甚至是国家。人民法院判决记录、银行还贷记录、企业纳税记录都可以视作信用信息,其反映了不同行业主体的信用状况。网络交易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源于网络交易市场,体现在线上交易的各个环节中,换言之,网络交易信用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附属工程,二者基本信息要素相通。
  必须承认,网络交易主体的复杂性、远程性及虚拟性等导致其面临的信用问题比实体市场更加突出,而且由于国内网络交易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失信成本低廉,导致网络交易失信问题频繁冲击着全社会的道德与法律底线。
  有人认为,市场的问题让市场解决,对网络交易失信问题不必担忧。事实上,市场无法单独解决网络交易中存在的各种信用问题。以平台企业为例,第三方担保支付方式虽然逐步成熟,但仍存在信息泄露和支付安全问题,而且现有网购平台的信用评级系统难以约束“空包刷信誉”“虚构交易量”“职业差评”等恶意行为,虽然一些平台不断改进评级系统,但依然存有漏洞。
  从政府监管角度看,由于职权所限,监管部门掌握的信息处于割裂状态,各自为政、单打独斗也使政府常陷入低效漩涡状态。从2003年起,商务部陆续允许一批第三方机构对电子商务进行信用评价,但其主要业务还停留在对网络经营者身份、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的审核和认定上,距离全面认定信用状况还相差甚远。网络交易信用建设进程缓慢已成为制约网络交易发展的重要因素。
  建立网络交易信用体系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美国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足足用了一百年时间。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政府作用有限,平台企业亦非万能。换言之,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非营利性组织,甚至是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网络交易信用建设的主体。解决网络交易失信问题的核心思路有三点:一是注重顶层设计,明确网络交易信用信息归集的标准,制定信用信息归集规范和目录;二是加快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培育和引导权威机构开展征信活动,为建立信用约束机制提供数据基础;三是以社会共治为核心,逐步建立市场决定、政府有为、社会协同的网络交易信用建设和管理机制,促进网络交易可持续发展。

加快建设网络交易信用体系的几点建议
  推进网络交易信用体系的立法进程
  网络交易法律体系是规范网络交易行为、保障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一方面,应加快国家层面的网络交易立法进程,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等专门法律,提高立法层级,在法律层面上建立健全网络交易规范体系,加快信用建设国家标准化进程,明确网络经营主体、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要立足于现实,通过修改、补充、完善现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各法律、法规间相互衔接和协调,引导网络交易活动向诚信、守法、有序的方向稳步发展。
  推进信息共享,破解网络交易信息孤岛问题
  推进信息共享应注重以下两点: 一是政府各部门间实现网络经营主体信息共享,彼此充实,互相验证。建立信息分类分流机制,以全国信息一体化为目标,实现部门间、地区间、中央与地方间的信息共享。二是政府部门与大型网络交易平台企业进行不定期信息交互,以合作为基础,搭建数据交换云平台,建立数据交流共享机制,并以政府主导,企业协同的模式管理网络交易主客体信息。
  完善网络交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信息公示制度是目前线上线下市场主体“宽进严管”的重要抓手。要加快建立网络交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要求符合条件的网络经营主体主动申报信息;监管部门与平台企业加强合作,向社会公示网络经营主体登记信息、申报信息、监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质量监测信息等;对网络经营主体各项信息指标进行分类、评估、提示,设立网络交易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对不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发挥公众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网络交易信用环境
  公众监督是维护网络交易信用的重要保障。消费者发现有违法或虚假的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在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的同时,媒体通过跟进报道向社会公布,网络交易失信行为即无处躲藏。建立网络交易违法行为举报公示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网络交易监督,实现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监管,增强全社会信用意识,促进社会共治,营造更有利的网络交易信用环境。
  培育专业的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强化网络交易行业的诚信自律
  一方面,建议由政府主导推动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发展,鼓励信用评价和信用管理民间组织发展,催生权威的全国性信用评价、管理组织机构;另一方面,加强网络交易平台自律管理,鼓励和支持成立网络经营者行业组织,制定网络交易自律规则,发布行业公约,坚持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倡导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全国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网络市场监管专家型人才培训班第四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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