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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报:构建网络交易技术监管体系初探
[ 字体显示: ]    点击率:  发布时间: 2016-09-18 15:52:54
 
 

编者的话
  全国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已于今年7月正式上线,该系统可监测全国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及千万数量级的网店,并可逐步实现智能监控平台中的商品及违法经营行为。上述功能无疑大大提高基层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发现网络交易违法案源线索的能力。然而,获取线索后如何破解传统取证方式与网络交易监管的不适应性,以更符合网络交易特征的方式高效取证、依法确证、共享信息、合力办案,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受交通管理部门构建的以交通监控“电子眼”为核心的交通技术监控体系启发,本文作者深入探析了构建网络交易技术监控体系的可行性、总体设计、实际操作规范和制度配套等问题,以期加快完善“以网管网”的网络交易监管长效机制。

网络交易监管难点及需求
  主要难点
  面对日益突出形式多样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单靠人工对海量网页信息进行搜索并发现违法行为显然效率低下,不切实际。基层执法人员面对层出不穷的新型网络交易违法行为不仅经常陷入案源搜索技术受限、在线监测能力不足等困境,而且还面临着违法主体身份无法落地、属地管辖相互冲突、案件信息无法互联共享等问题。
  与此同时,在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在线取证这一网络交易监管重要环节中,电子证据灭失或者保存不当不仅造成执法人员和执法机关面临较高履职风险,更不利的是可能导致违法行为线索无法予以立案查办。
  迫切需求
  结合各地网络交易监管实践,执法人员迫切需要案源垂直推送、在线定向监测、在线取证、案件线索流程化处理等监管技术支撑,以良好的监管环境和科学的监管方式提高网络交易监管执法效能。
  案源垂直推送,即指网络技术监管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网络投诉信息分析、制定搜索策略重点搜索等方式发现网络违法案源线索,并定期推送至执法人员核查。
  在线定向监测,即指执法人员可通过系统明确某一网站或平台的定向监测任务。
  在线取证,即指系统可对监测过程中的电子数据进行取证,并确保电子证据真实客观。
  案件线索流程化处理,即指系统可实现案件督办、追溯、协查和异地配合等。
  交通技术监控体系对于构建网络交易技术监管体系的借鉴价值
  交通违法行为多数发生在汽车行驶过程中,具有动态性特点,如果不能现场监测,取证不及时可能导致事后难以追查违法当事人,而在所有道路全天候设置警力监测、取证不切实际。上述特征,与网络交易监管所面临的难题具有同一性。个人认为,交通管理部门构建的以交通“电子眼”为核心的交通技术监控体系,对于网络交易监管定向监测、在线取证等具有很强借鉴价值。
  交通技术监控体系即交通管理部门为查明交通违法行为事实真相,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利用网络数据传输和电子监控设备等技术手段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证据材料的系统总称。借鉴交通技术监控体系的成熟经验构建网络交易技术监管体系,有助于提高网络交易监管水平和效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而言,主要可以借鉴以下经验:
  取证手段电子化。应用电子设备获取信息,经由计算机和互联网进行传输、处理、保存,整个过程无须花费大量人力。
  证据材料采集与审查相分离。在现场执法中,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和运用密不可分,相互之间没有明确界限。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过程中,需要对已经获取的证据材料作初步审查判断,从而为进一步立案调查提供明确指引。而执法人员通过人工判断、审查收集到的现场证据转化为正式证据时,往往还需要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借鉴交通技术监控体系的应用实践,科学的网络交易技术监管体系能够实现执法人员无须人工判断和审查,仅需要借助监管服务系统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一定程序核对,即可成为正式证据。如此一来,取证工作流程大大简化、效率大大提高。
  证据材料客观精准。通过交通技术监控体系确认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表现形式为图像、视频及电子数据,这些证据材料能如实还原现场状况,具有客观性;上述数据由精密电子设备检测生成,具有较高精准性。同时,如果行政执法相对人对证据材料有异议,还可以提请证据鉴定,保障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证据材料真实客观。这些实践经验应用于网络交易监管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执法人员与行政执法相对人无须直接接触。借鉴交通技术监控体系的实践经验,应用网络交易技术监管体系同样无须直接接触行政执法相对人即完成取证记录。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制定完善的处理、审核、告知等程序是基础保障。

网络交易技术监管体系总体架构和具体设想
  总体架构
  网络交易技术监管体系主要由网络技术监管系统以及网络违法经营行为信息管理系统组成,其中网络技术监管系统包括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全国电子商务网站监管服务系统等,网络违法经营行为信息管理系统作为网络技术监管系统的后端辅助,可实现海量违法证据数据的存储和便捷查询。网络交易技术监管体系总体工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具体设想
  在线监测方案设计。由国家工商总局总负责,设立网络交易监管在线“电子眼”,构建统一的网络技术监管体系。具体而言,通过网络技术监管系统统一制定网络交易监测任务,并完成案件线索初步筛查发现、证据采集及任务下发。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网监机构负责对下发到本辖区的任务进行核对、审查和判断是否立案。执法人员通过系统完成在线监测,自动记录涉嫌违法的网站或网店名称、涉嫌违法的网站或网店的网址(URL)、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本或图像及在线监测时间等。执法人员通过系统完成取证记录无须与行政执法相对人直接接触。同时,通过系统可以实现协作管辖,共享信息,优化资源,合力办案。
  在线取证方案设计。通过网络交易技术监管体系确认违法行为的主要证据能够如实还原网络经营真实状况,具有客观性;相关数据由网络技术监管系统取证生成,具有较高精确性。执法人员可通过网络技术监管系统下载并打印证据存证证明,归入案卷。
  与此同时,网络技术监管系统记录的违法信息经执法人员审核后,通过网络违法经营行为信息管理系统向行政相对人提供查询服务,也可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行政执法相对人。行政执法相对人对证据材料的客观真实性提出异议,可以按程序提请证据鉴定。
  对于网站或网店名称不清晰且无法辨认的、网站或网店的网址记录错误或者不全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本或图像不清晰且无法辨认的、在线技术监测的时间记录错误或者不全等情形,执法人员应及时提请系统予以消除。对涉嫌构成网络违法经营行为的,调取系统在线监测记录,经执法人员确认后才能成为行政处罚正式证据。上述措施可最大限度地保障网络交易技术监管体系采集违法信息的真实、公正、公开。

构建网络交易技术监管体系亟须完善配套制度和技术标准
  配套制度
  构建相对完善的网络交易技术监管体系亟须从法律层面明确以下问题:
  确立在线“电子眼”作为证据制作的主体适格性,解决其实施在线监测和在线取证的“身份”问题。在互联网中,任何在线电子数据均须依托于应用软件、程序,系统自动生成并完成交换。因此,基于技术中立的原则,只要在线监测和取证技术不改变在线电子数据原始性和归属性,以监管为目的、符合标准程序所取得的在线监测记录资料应当得到法律认可。
  确立在线电子数据复制件的制件标准,解决行政执法证据“程序”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基于在线获取、在线存储的系统特性,统一明确在线电子数据复制件的制件标准和制作程序,明确行政执法的有效证据形式。
  确立在线监测记录的格式范本,解决行政执法书证“标准”问题。在线监测记录资料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明文规定的“可以作为对违法的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的电子数据证据”。其作为法定书式证据之一,应当对其记录的时间、方式、内容和样式予以明晰,使其在呈现的内容与形式上符合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
  确立网络交易违法行为信息公示制度,为在线监测取证行为解决“公信力”问题。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已经确立的背景下,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开放在线监测获取的违法行为记录,一方面,网络查询的方式更便于行政执法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既节约了行政成本又提高了在线监测、取证的公信力;另一方面,针对记录错误或者不全等,提请系统消除记录的规定,既拓宽了争议解决途径,也完善了系统面对海量数据的容差处理机制。
  建议从两个层面完善网络交易技术监管证据采集规范。一方面,从规章层面,修订《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或出台《网络交易在线证据取证规定》,直接赋予网络交易技术监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实施在线监测和生成、传输、处理、保存、输出电子证据等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撑;另一方面,从规范性文件层面,修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增补非现场执法电子数据证据的特殊规定,明确在线监测记录作为有效书证的具体形式与内容要求,为网络交易在线监测和取证提供系统的、完整的、操作性强的制度依据。
  技术标准
  构建网络交易技术监管体系,必须尽快制定和完善网络交易技术监管设备统一规范和电子证据格式,针对不同监管技术的实现原理和方式,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
  一方面,建立网络交易监管设备性能参数标准,以统一的参数标准向社会公开,保障精确度和可靠性。制定和完善设备规范和参数标准应着重考虑以下要素:系统基本模块结构,系统拓展模块结构,系统工作时间,系统软件分辨率、识别准确率和截取时间等。
  另一方面,制定电子证据格式标准,统一取证文书格式,主要是统一电子证据存取格式标准,建立电子证据数据质量标准,如图片的保存格式、清晰度、容量大小等,统一电子证据表现形式标准,如对于动态网页证据应采用录屏取证形式或连续截取三张以上图片等,统一在线技术监测记录、网络违法经营行为信息管理系统证据存证证明等取证文书格式。

网络交易技术监管体系应用效果评估
  目前,全国网络交易平台监管服务系统已正式上线运行,全国电子商务网站监管服务系统的开发工作也已作出明确规划,网络违法经营行为信息管理系统作为上述两个系统的重要补充和网络交易技术监管体系的重要构件,也将启动建设工作。
  在执法实践层面上,随着各子系统的正式上线应用,网络交易技术监管体系得以发挥在线“电子眼”的最大作用,大大简化在线监测流程和取证流程,破解当前网络交易监管工作面临的实际困境,实现违法主体身份定位、异地协议管辖、案件信息互联互通等。
  在技术层面上,基于面向服务的技术架构(SOA)和“工商私有云”的应用,网络技术监管系统的修改和升级更加便捷灵活。在上述结构下,用户工作界面通过Web服务实现,主要事务和业务处理采用多层架构方式在服务器端实现,既有利于业务处理数据归集和数据展示,也有利于不同人员在不同地点以不同的接入方式访问和操作共同的数据库,能有效保护系统数据和管理访问权限安全。

几点建议
  在互联网技术和网络经营模式极速发展、迭代更新的背景下,设立网络交易监管在线“电子眼”,构建网络交易技术监管体系,对于推动网络监管技术发展,破解网络监管困境将发挥积极的作用。现阶段,迫切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
  加大新技术引进力度,加强与网络技术公司的合作,大力开发新技术,深度应用于网络交易监管实践中。
  鼓励技术创新,提高现有取证设备的利用率,如在系统数据输出形式上与现有设备相一致,实现线上线下证据标准化、统一化。
  加强软件、硬件定期维护、升级和检测,采取完备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系统安全和功能完好,应用电子签名、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手段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等。
□福建省工商局 余 华 王粟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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