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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工商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 字体显示: ]    点击率:  发布时间: 2016-10-17 09:22:29
 
 

  一、限时办结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努力建设廉政、勤政、务实、高效的工商部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临沂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1、依法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按照下列时限办理完毕: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自受理之日起2日内(工作日,下同)办理完毕(法定期限10日内)。
  (2)办理各类企业开业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理完毕(法定期限30日内);申请变更、注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法定期限30日)。
  (3)确认广告经营资格,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无法定期限)。
  (4)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核发《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无法定期限)。
  2、依法实施的其他行政行为,必须按照下列时限办理完毕:
  (1)在行政处罚中,对违法嫌疑物品实施登记保存措施的,须在7日内作出处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扣留、封存、收缴、扣缴等行政强制措施的,须在30日内作出处理。
  (2)接到消费者申诉、投诉申请后依法及时处理,对涉及鲜活农副产品的消费投诉,须在3日内处理完毕;一般消费投诉须在3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答复。
  (3)对需听证的案件,自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7日内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和举行方式。
  (4)行政复议案件,自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
  (5)行政赔偿案件,自受理之日起在30日内办理完毕;对应予以赔偿的案件,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给予赔偿。
  3、凡违反本制度的,依照临沂市工商局行政问责规定予以处理。
  4、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 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根据临沂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适用于临沂市工商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是指在本系统范围内第一个被上门办事的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询问到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责任:
  (一)、办事人到本系统办理事宜,在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
  (二)、办事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热情相待,向其解释清楚,并主动帮助其联系有关责任人员或者由本部门领导指定人员负责办理,相关责任人员或者被指定人员即按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对不属于本部门的工作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告知办事人找何部门、何人联系,必要时应主动带办事人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事项。
  (四)、首问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要为办事人着想,不得冷漠待人,不得推诿扯皮,要充分体现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良好的品质素养和乐于助人的精神风貌。
  第五条 首问负责制要求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流程,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系统各部门的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办事人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执法水平和业务技能,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第六条 对遵守首问负责制,主动热情帮助办事人解决问题的工作人员,各级领导应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第七条 违反首问负责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经查实,应参照临沂市工商局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扣发奖金等处理。
  (一)首问责任人未及时将办事人拟办的事项移交给有关责任人的;
  (二)有关责任人到岗后未及时与办事人联系,研究解决对方问题的;
  (三)冷漠对待办事人,应当告知而没有明确告知事项的;
  (四)对办事人要求办理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五)对办事人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的。
  第八条 实施首问负责制的工作部门应当在适宜的地方设置举报箱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三、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努力建设廉政、勤政、务实、高效的工商部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临沂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办事人)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事项时,工商部门负有接待、办理责任的工作人员在接待、办理的过程中,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人依法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以及其所申办事项应当依法遵循的有关程序。
  工商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已掌握的有关事实,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机关各部门的有关职责,熟练掌握与所在职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各项工作技能,完全胜任本职工作。
  第四条 工作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情接待办事人,耐心解答办事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切实了解办事人的办事意图,积极为办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第五条 针对办事人所申办的事项,工作人员必须当场依法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应当提交的所有有关文件、证件,或者向办事人提供书面清单,并且一次性告知办事人本机关办理事务时应当依法遵循的有关程序。
  第六条 对于办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全面地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当场予以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发现问题的,工作人员应当一次性指出所有的问题,并逐一告知其解决的办法。
  第七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临沂市工商局行政问责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一)接待办事人时态度冷漠的;
  (二)对办事人申办的事项,没有一次性全部告知其应当提交的法定文件、证件的;
  (三)对办事人申办的事项,没有一次性全部告知其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的;
  (四)对办事人要求办理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负责任的;
  (五)对办事人态度恶劣,使用文明忌语的;
  (六)在实施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时,没有依法一次性全部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四、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努力建设廉政、勤政、务实、高效的工商部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临沂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服务承诺是指工商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时所做出的承诺。
  第三条 工商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好当地的市场经济秩序,为当地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 各级工商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三引一促工作,并热情为招商企业提供法律咨询等相关支持。
  第五条 对各地三引一促中引进的项目,工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扶持,主动提供服务,确保不出现由于工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原因而造成出资人撤资的问题。
  第六条 各级工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要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活动,在所管辖的范围内,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公开的法律咨询、受理投诉等法律服务活动。
  第七条 大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并不断地予以健全和完善。
  第八条 工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文明执法、廉洁高效,对管理相对人应当做到态度和蔼、热情服务。
  第九条 工商部门在办理政务时,必须严格按照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的有关规定执行,每个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落实首问责任制,实现各项服务承诺。
  第十条 对不能实现上述承诺的,按照临沂市工商局相关责任追究办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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